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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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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同志:我与娄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娄某因独自购房向我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5年5月我们登记结婚,两年后我们协议离婚。离婚后,我要求娄某归还婚前借我的6万元,被拒绝。娄某认为,夫妻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请问娄某的说法对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婚后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并且分别包括婚前和婚后的债权债务在内。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你们结婚之前,对于娄某而言系婚前债务,对你而言系婚前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夫妻恋爱期间一方向对方所借债务不会因为结婚和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消灭,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情况下,它仍是个人的婚前财产。故娄某应当向你归还婚前所借的6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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