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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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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代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多轮开庭诉讼,现已妥善解决。
在代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存在一些不利诉讼的问题。北京合同律师就问题具体分析一下! 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些关键用词模糊,致使诉讼中出现不利情况。 比如合同中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工程竣工支付至工程款50%,与工程竣工支付工程款50%,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工程竣工支付至50%,是指到竣工这个节点工程款一共支付至50%,包括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工程竣工支付50%,是指除以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外,到工程竣工这个节点,再另支付工程款的50%,不包括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2、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些语句表达不清晰,诉讼时,未能起到最初在合同中约定该内容的作用。 关于付款的附加条件的约定的表述,如要求对方达到什么条件是付款的前提条件,应表述明确具体,否则达不到增加附加付款条件的目的。 以上内容也适用于买卖合同,各经济主体在拟定签署合同中应注意上述情况。 文章来源于www.zhll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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