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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管辖

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6

  本文主要内容为北京合同纠纷律师通过实际案例讲解,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起诉是应该注意的起诉地的管辖问题。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哪一个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问题。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起诉人杭州浩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恪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19年8月14日,其与河南创石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石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浩恪公司向创石公司采购吉西他滨中间体T8产品共2000千克。合同签订后,浩恪公司按约支付预付款,但创石公司经浩恪公司多次口头书面催告仍未能按约交付货物。后经双方协商,创石公司承诺在2019年11月15日之前退还全部预付款31.5万元,如未按期退还全款则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截至起诉之日,创石公司未退还合同预付款。

  创石公司系北京仁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航公司”)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仁航公司作为创石公司唯一的法人股东,与创石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依法应当对创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创石公司、仁航公司返还合同预付款共计3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6万元(合同总价款430万的20%),共计117.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浩恪公司依据同创石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提起买卖合同纠纷,创石公司为合同买方,浩恪公司为合同卖方,合同未协议约定管辖,应依据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且本案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应以合同约定的接受货币一方即浩恪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住所地不在北京市。现浩恪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创石公司作为被告方的住所地亦不在北京市,故浩恪公司所提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地均不在北京市。

  虽然仁航公司也被列为被告,且仁航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徐汇区,但本院注意到仁航公司作为被告并非基于其是本案《采购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其仅是因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而成为被告一方。考虑到浩恪公司对创石公司主张的买卖合同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而浩恪公司在上述合同债权经生效裁判确认前并不具备对仁航公司单独起诉的条件,故本院认定浩恪公司对仁航公司的起诉必须从属依附于浩恪公司对创石公司的起诉。就该从属性起诉的性质而言,一旦主起诉的诉讼管辖同从起诉的诉讼管辖不一致时,应依主起诉确定案件管辖。再者,浩恪公司对仁航公司债权的成立建立在《采购合同》债权基础之上并依附于《采购合同》而存在,本质上属于从债权,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故本案也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确定诉讼管辖。

  综上,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主起诉,买卖合同债权也是本案的主债权,本案应依据浩恪公司同创石公司所签《采购合同》确定管辖,该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浩恪公司仅以对仁航公司的从债权的管辖地在本院辖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规避合法管辖的行为。鉴于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不受理浩恪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杭州浩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通过北京合同律师所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如果你对于合同纠纷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呢想要咨询,可以找北京律师事务所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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