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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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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朋友借钱不还找北京债务律师咨询应该怎么办?北京债务纠纷律师回答,如果不属于以下10中情况,那么朋友借钱不还,你可以直接你的朋友沟通协商要回,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那么是哪10中情况呢?
1、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名为买房实为借贷,按借贷处理,我国物权法“禁止流押”: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民间借贷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婚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共同偿还 5、仅有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难获法院支持: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债务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系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被告间互不相识,原告仅根据其子**指示,由其女王虹操作,将款项打入被告沈月账户,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未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原告除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外,未提供任何证实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 6、现金还款无凭证惨遭败诉 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即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7、约定利息超过法定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8、因“分手费”形成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出借人仅提供借据,则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款合意,如出借人不能进一步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则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原告出示了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仅能证明原、被告达成了借款合意,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原告称此借据的形成系双方多年现金往来结算后形成,但其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交付细节无法明确表述,且被告对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否认,不认可借款实际交付。本案系原告主张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大额借贷,全案仅有借据作为借款证据,而并无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仅能证明2015年4月21日被告汇入原告账户10万元,也未能证明30万元借款的实际交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9、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将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分别列为平台方、服务方,约定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向原告提供信息发布、借款回收、贷后服务等工作,然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均由严定贵实际控制,二者合同义务存在内容重合、行为混同、表征一致情形,服务内容虚化。需要指出的是,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丧失胜诉权 北京债务律师: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罗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罗某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2006年12月20日罗某向李某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系无期限的借贷,李某可以随时要求罗某偿还。 本文仅供交流参考,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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