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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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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北京律师解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确认合同无效后应该怎样赔偿的问题。北京建筑工程律师通过实际建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解答:
【案情简介】2004年8月10日,发包人某公司与承包人某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1承建某商厦的土建、水、电、暖及外墙装修工程。工期为2004年9月1日—2005年10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扣除冬歇期),合同价款暂约定6000万元。 合同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某1在施工过程存在劳力投入不足,窝工,有时因自身的原因出现返工、工程被整改,曾经因使用无合格证的钢筋被暂停施工。2005年7月26日某1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某公司拨付80万元后,保证如期完工。7月27日某公司给付某公司180万元。 2006年5月30日,某1以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向某公司送达《终止合同通知书》。某商厦只完成主体框架。 某1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377万元,并终止施工合同;承担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60万元;某公司辩称已按施工进度足额支付工程款。
【律师分析】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对于建设工程本身主张工程款确立两个原则: 一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二是对于验收不合格工程能否修复作为分界点作出不同规定。 该条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动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 北京律师提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无法适用返还财产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对无效合同予以处理。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根据当时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并无不妥,但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颁布施行后,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似应认真考量——笔者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某1如依诚实信用原则施工,工程按期交付,某公司向实际购房户支付的465万元逾期交房违约金可以避免。 某1施工过程中存在现场作业面劳力投入不足,窝工,返工、工程被整改,曾经因使用无合格证的钢筋被暂停施工等情况;出具承诺书后,未按承诺完成约定工程量,某1应承担过错责任。 对于因无效合同某公司实际赔偿购房户违约金465万元应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赔偿范围。由于本案不易计算过错与损失之间数额,综合衡量,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酌情裁量某1赔偿某公司实际损失465万元的30%。 以上就是北京律师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被认定合同无效及赔偿这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应当及时找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咨询,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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