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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北京律师咨询 因分手费形成的借条受法律

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6

  北京律师咨询:分手费写成借条法院怎么判?因“分手费”形成的借条受法律保护?北京律师通过实际案例解答如下:

  【案件详情】原告称双方自2008、2009年间开始互有经济往来。被告因孩子、亲属买车、结婚等事项,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也向被告借过款。双方之间均为几万元的现金往来,没有打过条,期间被告也有过还款,基本都是通过现金方式还款。2013年12月17日,双方经清算后确定,被告需还给原告借款3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底,并出具借据一张。

  此借据系因断断续续的借款形成,经清算后确定数额为30万元。此30万元非一次性交付,均为现金往来。被告对原告所述予以否认,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持续了十年。原告未婚,被告与其配偶处于分居状态,被告住在原告家四五年,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2013年底双方开始吵架,2013年12月17日双方发生冲突并协议分手,原告认为被告耽误了自己,就向被告索要分手费,被告就签署了借据,当时被告也同意给原告30万元。2015年夏天,双方正式分手。原告无业,双方之间不存在互相借款,只有被告给过原告款项。此30万元未实际发生,也未交付。

  【法院判决】出借人仅提供借据,则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款合意,如出借人不能进一步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则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原告出示了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仅能证明原、被告达成了借款合意,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原告称此借据的形成系双方多年现金往来结算后形成,但其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交付细节无法明确表述,且被告对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否认,不认可借款实际交付。

  本案系原告主张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大额借贷,全案仅有借据作为借款证据,而并无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仅能证明2015年4月21日被告汇入原告账户10万元,也未能证明30万元借款的实际交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北京律师分析: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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