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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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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律师咨询,根据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借款逾期时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一)借款逾期时的一年期LPR能较为客观地反映逾期还款所导致的损失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即LPR)。 其报价方式是按照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各报价行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的基础上加点报价,市场化、灵活性特征更加明显。新增加的报价行都是在同类型银行中贷款市场影响力较大、贷款定价能力较强、服务小微企业效果较好的中小银行,能够有效增强LPR的代表性。[7] 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确定逾期还款所造成的损失,在贷款基准利率被LPR取代后,衡量该损失的最佳“尺子”当然非LPR莫属。
(二)借款逾期时的一年期LPR和以往的司法规定一脉相承 《民间借贷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旧的《民间借贷规定》,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年息24%,其四分之一(年息6%)即是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时的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计算标准。 2015年确定24%的标准,其主要考虑是“自2002年2月以来至2012年7月的10年间,尽管贷款基准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总体维持在5%~7.5%的水平内基本保持在6%左右。 则依照‘四倍红线’的计算原则,民间利率的最高限制为24%。”[8]这种“四倍情结”延续至今,四倍的LPR取代了24%,那原来的6%也只能由一倍的LPR代替,这也是新民间借贷规定《征求意见稿》采用的观点。
(三)借款逾期时的一年期LPR符合合同法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原则 从证据法角度分析,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因借款人逾期还款导致的损失,一般就是借款的同期贷款利息,其能够举出的证明损失范围的证据也就是同期贷款利息标准。 作为借款人,除非当时对逾期利率或违约金进行过约定,一般情况下能预见到的出借人的损失也只是同期贷款利息。 同时,LPR每月公布一次,区别于合同成立时,采用借款逾期时的一年期标准能更精准地反映出借人的损失,一年期LPR也可以使逾期利率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标准,符合本次修改“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的目的。
新《民间借贷规定》与最高法院之前关于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有很强的延续性,本次修改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规定,准确落实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解释目的,才能全面发挥规范引导作用,有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有不妥请及时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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