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张海林长期工作于法律一线,从业法律顾问10余年,是北京市资深知名大律师,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咨询,请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海林律师
咨询电话:13911099303
邮 箱:bjzhlls@163.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617

债权债务

您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处理技巧系列二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5-28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处理技巧系列二

今天我们要说的是与自然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法律诉讼中的技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类型主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适用于2-50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适用于1个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控股)---适用于2-50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适用于1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
在与自然人控股有限公司、法人控股有限公司进行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中,股东在有些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时可作为共同被告,或被执行人。
 
1、未足额出资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抽逃出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或怠于履行义务,致使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
公司官网:http://www.zhlls.com
张海林律师始终秉承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顾问服务电话:13911099303
 上一篇: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处理技巧系列一  下一篇:遇到债权债务纠纷要及时咨询民商律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