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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技术合同案例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4-29

北技术合同案例

2008年10月份,北京某某智能系统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承揽了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工程,后该公司同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由B公司为A公司所承揽的某大厦的智能系统的施工图等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对安装进行指导和培训,配合调试和验收工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经协商,解除了合同,具体解除条件未约定。后B公司将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A公司的邮件(图纸)进行了公证,以此作为证据之一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给付技术服务费30万元。A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A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将相关图纸多次发送给B公司,而B公司却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将未进行深化设计的原图纸发回给了A公司,且B公司以深化设计不需进现场为由拒不进现场了解核对,A公司虽收到B公司发送的图纸,但都是A公司的原图纸,未尽行任何深化,同现场不附,根本无法使用。后发现B公司只有三、四个工作人员,并且都不懂技术,技术力量跟不上,B公司为了牟取巨大的经济利益,采取欺骗的方式同A公司签订了一座56层高的楼盘服务合同,A公司无奈只好同B公司解除协议,另行以远高于同B公司的价钱同其他公司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以按保质按期完成A公司承揽的大厦智能系统工程。B公司不但未履行双方的合同义务,并且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B公司应返还A公司的预付款,并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后一审法院以B公司公证的向A公司发送邮件的证据认定B公司向A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酌定判决A公司给付B公司部分合同价款。A公司接到一审判决后,认为一审判决颇失公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
北技术合同案例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判决依据,以及在签订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履行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从本案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B公司是否按约向A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将技术成果交付A公司。
(2)法院的判决依据是B公司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公证)向A公司交付了技术成果,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对价。
(3)A公司输官司主要是技术服务合同没有进行有效的细化,对于B公司的具体工作、工作方式没有细化(结合现场深化图纸),因为只有逐步做每一项工作,才能完成A公司要求的技术成果,但在签订协议时,A公司忽略了此部分,双方签订的协议很笼统,所以在具体工作时,就无据要求B公司进行什么工作。这也就是合同法234条第三项规定技术合同需要约定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对B公司深化图纸达到什么程度没有约定,所以B公司公证其向A公司提交了工作成果(图纸),A公司承认收到了图纸,也就进而证明了其履行了合同义务,A公司虽然以B公司发送的图纸为A公司向其提供的原图纸,没有进行任何深化设计抗辩,但双方协议并未对深化到何种程度进行约定,就无法证明B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未达到A公司的要求,或者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那么B公司主张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对价,理应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A公司虽主张B公司给其造成了具大的经济损失,但一审阶段,A公司对其损失没有进举证,且也没有提起反诉,所以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④双方解除合同时,没有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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