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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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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尊敬的仲裁员: 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申请人的代理人,现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大产权证、小产权证中均严重违约,被申请人均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付申请人违约金。 1、被申请人办理大、小产权证严重逾期,其违约不存在不可抗力,更何况被申请人在办证过程中从没有通知过申请人发生过不可抗力,所以被申请人主张不可抗力完全是推托其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2、申请人不存在过错。大产权证系被申请人一手操办,并不存在需要申请人配合办理的情况,所以大产权证逾期一年多时间,完全是由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的,而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关于小产权证的办理,申请人于2006年10月18日就向被申请人交付了产权代办费300元,并同时签署了代办产权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及时办理了委托,而不是被申请人所称申请人签订授权委托书迟延。授权委托书上的日期在被申请人员工的名字下面,该日期系被申请人填写,而不是申请人填写,被申请人不能据此证明申请人委托迟延,再说授权委托书系被申请人提供,只有被申请人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申请人才能签署授权,所以申请人不存在迟延签署授权委托的错误。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主张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实测面积)迟延,而实测面积的补充协议签署多次,并且实测面积及实测面积补充协议均系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只能被动的配合申请人办理该手续,即使实测面积补充协议迟延签订,影响到办理小产权证书,那么也系被申请人迟延提供造成的,而非申请人的过错。 二、申请人主张大产权证的逾期违约金未过仲裁时效。 1、办理大产权证系被申请人独自办理,被申请人取得大产权证的日期及办理迟延的情况一直未通知过申请人(《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所以申请人一直不知道被申请人办理大产权证严重违约,并且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仲裁中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质证中才知道被申请人办理大产权证严重违约的情况,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给付大产权证逾期违约金的主张并未过仲裁时效,该时效应从申请人知道大产权证逾期起算。另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主张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只适用于侵权而不适用于合同,其该主张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因为《民法通则》第137条并未指出该条规定只适用于侵权而不适用于合同,再说合同中约定的权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也属侵权的范畴,只是所受到侵害的权利种类的不同而已,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也完全适用于合同之诉。 2、申请人于2010年的8月份即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因当时申请人不知被申请人办理大产权证逾期,也无法计算大产权证的逾期违约金,所以只提出了小产权证的逾期违约金,在第一次庭审中被申请人明确了大产权证的逾期及取得大产权证的日期后,申请人即申请增加了被申请人给付大产权证的逾期违约金的仲裁请求,而两笔违约金及违约事项均为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的同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所约定,该合同为一个整体,而不能分割开进行处理,申请人也不可能多次据此合同提出仲裁请求,而该仲裁案也为一个整体的案件,所以申请人于2010年8月份提起仲裁的时间即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整体时效中断之日。3、正如上面所说,大产权证及小产权证的违约约定均为双方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所约定的同一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该案诉讼时效应从小产权证的起算日期开始起算。4、关于大产权证的逾期违约金,申请人从未明确表示过放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的规定,申请人于2010年8月份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仲裁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大产权证的逾期违约金。三、小产权证的违约日期应算至2010年的7月1日,因为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从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而申请人实际取得产权证的日期为2010年的7月1日,所以理应按此日期计算小产权证的违约金。综上,请求仲裁庭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代理人:张海林 文章来源于:http://www.zhlls.com 张海林律师网坚持客户合法权益至上、法律至上的原则并一以贯之,坚持学为客户用,险为客户避,利为客户谋,将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权威、专业的法律服务。北京法律顾问热线:1391109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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