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张海林律师 咨询电话:13911099303 邮 箱:bjzhlls@163.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617 |
|
||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7-07 |
||
买卖合同纠纷货物质量标准的确定问题 1、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货物质量示准,一般以当事人约定优先适用标准。 2、买卖合同纠纷的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就货物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买卖合同纠纷的卖方在出卖货物时,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形式对货物质量的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则该说明构成卖方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货物与该说明不符,则属于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文章来源于http://www.zhlls.com 北京张海林律师网多年专注经济领域法律服务,对案情结果分析判断精准,胜诉率高!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咨询电话:1391109930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