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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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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的货物质量问题的鉴定及卖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买卖合同纠纷的双方如果对货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或对货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如果在诉讼一审中,买方应向一审法院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 2、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卖方如果向买方提供的货物不附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卖方应根据买卖双方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为:合同法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咨询电话:13911099303 文章来源于http://www.zhlls.com 北京律师【张海林律师:13911099303】张海林长期工作于法律一线,从业法律顾问10余年,是北京市资深知名大律师,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咨询,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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