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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定位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6-25

正确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定位

正确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定位
    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是依法纠正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其本质上是一种纠错机制。原生效裁判的结果只要于法有据,言之有理,就不能认为是错误的,不能用一种审判观念取代另一种审判观念,或者用一种自由裁量权取代另一种自由裁量权。
    以前司法工作中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只要当事人上访闹访,就说明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不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为了追求当事人满意的“社会效果”,有些案件尽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遵守法定程序上没有问题,但为了“搞定”、“摆平”,就出现了用一种自由裁量权否定另一种自由裁量权,用一种对案件的认识否定另一种认识的情况。这样做的结果是,司法裁判的权威越来越低。这必然导致“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越来越小。因此,人民法院要正确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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