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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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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第380条规定,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包括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 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监督程序主要适用于诉讼案件,而前述案件都是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生效裁判损害 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改变原判决、裁定,但不能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错。此外, 除了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外,诉讼程序中的其他民事裁定都不能申请再审。 文章来源于http://www.zh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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