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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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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加一”模式 关于同一民事案件的审理次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加一”模式。即同一案件的实体审理一般 只有三次:一审和二审一共是两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这是第三次: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判后,当事人还不服的,可申请再审检察 建议或者抗诉,可以再进行一次实体审理,这是“三加一”中的“加一”。如果人民检察院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检察建议申请或抗诉申请,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检察院 的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进行了再审,作出了再审裁判,该案的所有诉讼程序就终结了。根据这一原则,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83条对不可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作了规定。 文章来源于http://www.zhll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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