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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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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据无付款凭证债务纠纷的处理 出借人给付借款人借款,在打下借条的前提下,如果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应保存汇款凭证,如果是现金支付,应保留足够的证据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于借款人,以防借款人于债务纠纷诉至法院后否认借款事实的发生。对于借款人来说,如果还款后,借条未收回,也存在相应的风险。对于仅提供借条的债务纠纷的案件,法院一般针对不同具体情况,处理如下。 1、出借人仅凭借据提起债务纠纷诉讼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并主张该借据系借贷双方对往来款项结算后重新出具的,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审查该借据的形成过程以及利率是否超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界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2、债务纠纷的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因查明事实的需要,法院可以通过传唤当事人本人或者法人、其他社会团体的具体经办人员到庭,采取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进行审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3、对于数额较小的现金交付的债务纠纷,贷款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已经完成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贷款人经济能力等因素,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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